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新SDS/MSDS?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企业需对SDS/MSDS进行更新:
1、随着对物质的了解加深,企业获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态毒理信息,导致物质的分类标签发生改变;
2、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将逐渐代替原有分类标签指令。该法规对物质和配制品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过渡期后,企业需对SDS中的物质危害信息描述部分进行更新;
3、欧盟REACH法规注册完成之后,SDS需扩展成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将化学品安全报告(CSR)中的暴露场景以附件形式纳入到eSDS中。
SDS和MSDS的区别:
欧盟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1014均采用SDS术语,然而在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的许多国家,SDS也被称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两者在供应链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MSDS相关法规标准:
联合国GHS:要求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
欧盟REACH: 要求当产品特定条件时,供应商需沿供应链向下游传递SDS;
欧盟CLP:产品是物质的SDS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
中国GHS: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对SDS提出了具体要求及规范SDS。
SDS/MSDS不同版本:
编制各种不同版本的MSDS/SDS,包括GB/T16483-2008版本MSDS(中国)、REACH/CLP版本SDS(欧盟)、OSHAHazCom2012版本SDS(美国)、ANSI版MSDS(美国)、WHMIS版MSDS(加拿大)NBR14725-4:2012版本MSDS(巴西)、CLANo.096014570版本MSDS(中国台湾)、MOELNo.2012-14(韩国)、全球GHS版本MSDS等。
MSDS/SDS的更新:
MSDS/SDS制作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化学品数据改变及法规要求变动而不定时进行更新。随着全球GHS制度的实施,各国都对MSDS/SDS提出新的要求,例如,欧盟CLP法规实施之后,要求SDS需要同时满足REACH法规及CLP要求。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产品MSDS/SDS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