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 2020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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