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要求,加强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切实防控环境污染风险,在全面摸排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通过排查全省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初步排查出183个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其中尾矿(尾砂)62处、粉煤灰40处、工业副产石膏37处、冶炼渣23处、电石渣3处、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18处。排查发现,部分堆存场所存在“三防”设施不完善或缺失的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已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要求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整治台账,实行“一源一档”,确保整治到位,逐一销号,从源头实施管控,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无法找到责任主体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整治。
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对“三防”设施不完善或缺失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逐一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
(三)按照“边查边治,立查立治”原则,各地应继续深入排查,及时更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并反馈省生态环境厅,同时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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