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百检网 2021-07-19
标准号:GB 4943.1-2011
中文标准名称: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英文标准名称: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Safety.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标准类型:L09
发布日期:2011/11/30 12:00:00
实施日期:2012/12/1 12:00:00
中国标准分类号:L09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20
适用范围:1.1.1本部分适用的设备GB 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技术设备:——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本部分规定的一系列要求是为了减小操作人员和可能与设备接触的外行人员遭受着火、电击或伤害的危险。当特殊说明时,也包括维修人员。 本部分旨在减:小被安装的设备在按制造厂商所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操作和维修时的危险。被安装的设备可以是由若干设备单元互连而成的系统,也可以是由若干独立的设备组成的系统。属于本部分范围内的设备示例如下:略。这里所列举的设备并未包括所有的设备,因此未列出的设备并不一定不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符合本部分有关要求的设备就可以认为该设备能与需要信息处理的过程控制设备、自动试验设备 以及类似系统配合使用。但是,本部分不包括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的要求。1.1.2 附加要求对于下列设备,可能需要在本部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以外附加要求:——预定要在特殊环境条件(例如,*高或*低温度,过量粉尘、湿气或振动,可燃气体、腐蚀或易爆 环境等)下工作的设备;——与患者人体直接连接的医用电子设备;——预定要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设备,在海拔5 000 m以上高原使用的设备;——预定在可能会进水的场合使用的设备,对这些设备的要求及相关的试验的应用指南见附录T。注-应当注意有某些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有附加要求。1.1.3不适用的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不与设备构成一体的电源供电系统,例如,电动机发电机组、电池备用系统和变压器; ——建筑物安装配线; ——不需要电源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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