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噪声新标准
我国新颁发的GB 3096-2008、GB 12348-2008和GB 22337-2008等三个环境
噪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在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中,都涉及到室内环境噪声的测量。作为环境噪声的监测机构 ,如何按新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环境噪声测量,进行认真而正确的运作, 这在全检测行业来说,是一个急需研讨的实际课题。
但是,在新标准颁布前,我国仅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以下简称“原标准”)。在其适用范围上,基本是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行政的依据。进入新千年后,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监测需求量大,检测机构呈现多元化,从而促进了噪声监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然而,这两个标准在适用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有很大的局限,很难满足不同环境条件的、不同委托方对噪声监测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在为维护人身健康权的环境噪声危害争议的司法判决上,存在依据标准不当的困境。因此,急需满足上述要求的一系列环境噪声标准的颁布,达到适应委托检测方的需要,推动环境噪声监测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2.、 新标准的特点
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检测机构开展室内环境噪声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1)把声环境标准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颁发的新标准中,把GB3096-93和GB/T14623-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3096-2008,名称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把GB12348-93和GB12349-93合并为一个标准GB12348-2008,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还新出台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声环境标准形成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对声环境标准标准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
(2)对声环境标准的基本概念,给出明确定义。在 GB3096-2008中的第3部分,给出了 “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昼间”和“昼间”、“A*大声级”、“累积百分声级”、“城市”、“乡村”、“交通干线”、“噪声敏感建筑物”、“突发噪声”等11个基本概念;在 GB12348-2008中第3部分,新给出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厂界”、“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倍频带声压级”、“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背景噪声”等8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昼间”和“昼间”、“*大声级”等5个基本概念);在 GB22337-2008中的第3部分,新给出了“社会生活噪声”、“边界”等2个基本概念(还包括“A声级”、“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背景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和“昼间”等6个基本概念)。它是适用各个标准的关键词,展现了新标准的规范化,同时对正确执行本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3)增加了室内环境噪声限值,为室内
环境噪声监测提供直接依据。在GB12348-2008和GB22337中,明确规定了“结构传递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使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噪声的监测有了实用的标准依据。特别是居民楼中的水泵、电梯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室内环境噪声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54号)对此做出解释,可参照执行GB12347-93。这种“参照适用”标准的“解释”,由于GB12347-2008的颁布,提供了可行的适用标准。这就使
环境检测机构进行
室内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更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