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017,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EU)2016/1017将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
2013年8月14日,根据REACH法规Article 129(1),法国通知欧盟委员会、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及其他成员国,其于2013年6月21日采纳了一项临时措施,保护公众免于暴露于建筑中含有铵盐的纤维素填充保温材料中释放的氨。该临时措施由委员会实施决定2013/505/EU批准,截止时间直到2016年10月14日。
2014年法国向ECHA提交附件XV无机铵盐限制卷宗,正式进入限制程序。无机铵盐通常作为纤维素保温材料中的阻燃剂,可在一定条件下释放出氨气。卷宗中提议对经无机铵盐处理的纤维素保温材料设定3ppm的限量,但该限量针对的是材料中的氨气释放量,而不是其中无机铵盐含量。
2015年3月和6月,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各自给出意见。基于这些意见,委员会确定,如果在特定测试条件下,经无机铵盐处理的纤维素保温材料中氨气的排放量达到或超过3ppm,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企业可根据技术规范CEN/TS 16516来确定REACH限制的符合性。相关企业将被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以更好地适应和符合相关限量要求,但是对于已经对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采取措施的成员国,该法规自生效日起立即实施。
根据(EU) 2016/1017,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限制内容
65.无机铵盐
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及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该类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a)测试周期应该是*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c)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d)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e)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f)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百检网提醒相关企业,2018年7月14日开始,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物品释放的氨气不得等于或超过3ppm,而针对已经采取相应措施的成员国,该限量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百检网建议输欧企业注意改进工艺,控制产品中无机铵盐的使用量,减少氨气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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