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机械及安全零部件符合 机械CE认证
此外,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还必须在机械上加贴CE标志。
机械投放市场前,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应
1.如果不是附件Ⅳ所提及的机械,应编制附件Ⅴ所提的文件
2.如果是附件Ⅳ所提及的机械,其制造商不符合或仅部分符合第5条第2款所提到的标准,或没有这类标准时,应提交机械样品以进行附件Ⅵ所规定的EC型式试验。
3.如果是附件Ⅳ所提及的机械,且其制造符合第5条第2款所提的标准时
若第2款(c)项第1附项适用,附件第5及第7条的第1句话也应适用。
若第2款(c)项第2附项适用,附件Ⅵ第5、6、7条的条文也适用。
若第2款(a)项及第2款(c)项第1、第2附项适用,EC合格声明应只说明符合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当机械要符合其他指令有关方面的規定,面这些规定也要求加贴CE标志的情况下,则加贴的CE标志应表示该机械业要符合其他指令的这些规定。
但是,当这些指令有一个或多个允许制造商在(指令实施的)过渡期内选择要 使用的指令时,则CE标志应表示产品只符合制造商听应用的机械CE认证指令。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应用已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公布的机械CE认证指令,其细节必须以指令要求并随同该机械的文件、通告和产品说明书给出。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均未履行前述1?6款各项责任,则在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机械或安全零部件的人员应承担这些责任任何组装机械或部件、组装不同来源的安全零部件,或制造机械或安全零部件供自己使用的人员,都应承担同样责任。
如第1条所述,在机械或牵引机上组装可交换设备的人员,如该台组装机械所用的零部件加贴有CE标志或附有合格声明,则不必履行第7款所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