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 机械CE认证
在遵守《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原则下,本指令应不影响成员国制定一些他们认为是必要的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工人使用所述的机械和安全零部件时受到保护,规定表示不以本指令没有规定的方法对机械或安全零部件进行修改。
在贸易展销会、展览会或演示会等场合,成员国不应阻止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机械或安全零部件展出,但要提供标志清楚显示该机械或安全零部件不符合规定及不供出售,知道制造商或在其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已使用机械或安全零部件符合本指令要求后才能出售,演示期间,应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人身的保护。
机械CE认证指令所涵盖的机械及安全零部件应符合附件Ⅰ所规定的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
符合本指令的机械及安全零部件,成员国应不禁止、限制或妨碍在其境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应依照附件ⅡB部分的规定声明其机械将并入某机械或与其他机械组装成本指令所涵盖的机械时,成员国应不禁止、限制或妨碍其投入市场,除非该机械能独立运作。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依照附件ⅡC部分的规定,在第1 条第2款所定义的安全零部件附有合格声明时,成员国应不禁止、限制或妨碍其投入市场。
成员国应视以下为符合机械CE认证指令的所有条款,包括检查第二章所提的合格评定 程序
1.附件ⅡA部分所提的加贴CE标志和附有EC合格声明的机械
2.附件ⅡC部分所提的附有ⅡC合格声明的安全零部件
缺少协调标准时,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提醒相关各方注意那些认为是重要的或已正确实施附件I基本安全与卫生要求相关的各国现行技术标准与规范。
当编号已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中发布的协调标淮,已转换为国家标准,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基本安全要求,若机械或安全零部件按照该标准制造,应视为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
成员国应该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使社会合伙者在制定和监控协调标准的过程中,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