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
根据欧盟CE认证压力容器指令附录二,容器的分类方法如下:
PSV=25及以下的不属于指令管控范围压力容器。
PSV大于25小于等于50的属于一类压力容器。
PSV大于50小于等于200的属于二类压力容器。
PSV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属于三类压力容器。
PSV大于1000的属于四类压力容器。
这里的PS 的单位为BAR.V的单位为L。
压力小于0.5BAR的不属于压力指令管控范围。
几种例外情况如下:
1:用于充装不稳定气体的容器必须归为第Ⅲ类型。
2:便携式灭火器和呼吸用瓶容器不得归为第Ⅲ类型以下。
3:用于产生热水的承压单元按照H模式(归为三类以上)。
4:压力锅的设计必须符合至少等效于第Ⅲ类型模式之一的一个合格评定程序。
5:在温度高于350℃输运的流体的所有管道必须将其归为第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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