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行法规中,包装及其部件中铅、镉、汞或六价铬的浓度总和应小于100 ppm(0.01%)。 除现有要求外,还新增了以下要求:
包装及其部件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应小于100 ppm(0.01%)。
包装及其部件中不得含有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2、下列豁免应予取消:
包装生产日期
玻璃化标签的测试标准
在使用寿命期满回收的闭环系统中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由于回收材料的原因,某些州采用更高的金属含量
3、州行政机关将定期公布和审查高度关注的包装化学品清单。
注:
1、“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是指包含至少一个全氟化碳原子(-CF2-)的所有氟化有机化学物质。
2、“邻苯二甲酸酯”是指所有邻苯二甲酸酯类有机化学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