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内容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低去除效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是2001年出版的图书。
扩展资料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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