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持证排污原则 | 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 |
生产废水 | pH值、县浮物SS、CODcr、COD5、氨氮、磷酸盐、石油类、色度、总砷、总铬、六价铬、铜、镍、镉、锌、铅、汞、总磷、氯化物、氟化物等 |
工业废气 | 颗粒物(粉尘、印刷、喷漆、喷涂、酸雾废气、注塑、重金属废气等)、苯系物、总VOCs、硫酸雾、氯化氢、铬酸雾、硝酸雾、甲醛、氨、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金属类(镍、铬、汞等)。 |
污染源废气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色、颗粒物等 |
噪声 | 厂界噪声、发电机噪声等。 |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一般排水户是指生活污水排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检测动植物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LAS等7项指标。
(2)其他排水户是指生产废水排放的企业:需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有关标准和规定:需检测水温(度)、色度、易沉固体(15min)、悬浮物、溶解性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 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氰化物、总余氯(以Cl2计)、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硒、总铜、总锌、总锰、总铁、挥发酚、苯系物、苯胺类、硝基苯类(硝基苯)邻间对三个指标、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包含三氯乙稀、四氯乙稀)、可吸附性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有机磷化合物、五氯酚共46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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