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环保部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先进行,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合法地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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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要求:
01.境内申报人可直接办理
02.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办理。代理人承担登记证持有人 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03.境外申报人只能为同一种新化学物质委托一个代理人办理同一种类型的申报。
申报范围:
凡未被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收录的化学物质都将被视为新化学物质。下列物质,如果是新化学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中间体;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及聚合物等。
而下列物质不适用于新物质申报的范畴,可豁免申报: (1)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2)天然存在的物质;(3)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4)其他特殊类别:Ⅰ 材料类;Ⅱ合金类;Ⅲ 非分离中间体;Ⅳ 物品等。
新化学物质查新
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通过查询《名录》或者委托固管中心按新化学物质查新程序确认拟申报物质是否列入《名录》。如果确定拟申报物质已列入《名录》,则无需进行。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实施而公布的“已在中国生产或者进口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的更新版,其收录范围指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其收录的化学物质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包括:① 整体或部分地由化学反应的结果产生的物质或者天然存在物质的任何化合物; ②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团。化学物质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的添加剂及杂质)、副产物、反应中间体、聚合物,但不包括混合物、制品(剂)和物品,也不包括下列分属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物质:① 农药(当作为农药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②烟草及烟草制品;③放射性物质;④军工产品;⑤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和化妆品(当它们分别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化妆品、医药或化妆品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
申报类型:
申报类型适用范围
科学备案申报1.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2.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特殊情形1.中间体,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2.仅供出口,且年生产量不满1吨的;
3.科学研究,且年生产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且不满1吨的;
4.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5.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不超过二年的。
常规申报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且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根据数量从低到高可分为四个级别
常规申报特殊情形系列申报系列申报是指一个申报人将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系列新化学物质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常规申报。
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共同提交一种材料,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常规申报。
联合系列申报联合系列申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共同提交属于系列申报类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常规申报。
重复申报重复申报是指在前申报人已经申报一种或者一系列新化学物质的基础上,前申报人书面授权同意后申报人使用其申报材料中的申报数据,后申报人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的常规申报。
增加登记量级的重新申报增加登记量级申报是指登记证持有人增加登记量,且超过原登记量级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的常规申报。
变更登记用途的重新申报变更登记用途申报是指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登记证所记载的新化学物质用途,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的常规申报。
流程:
登记证取得后的监督管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简易申报常规申报
登记证上的信息变更
登记用途变更
活动类型变更
登记新化学物质标识变更
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变更
登记量级内数量变更
新信息的报告
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证持有人发现登记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同时做好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
首次情况和年度报告
首次情况报告
常规申报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款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在首次活动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每次情况报告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或者进口后,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发生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年度报告和年度计划
简易申报的年度报告
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报告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计划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在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还应报告本年度该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我们的服务
1.年度报告准备和提交;
2.首次活动报告准备和提交;
3.每次情况报告的准备和提交;
4.登记证变更及注销;
5.申请加入IECSC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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