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公告,公告就消费者对“药妆品”概念的疑问作出了解答,称:“
为何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概念?对此,国家药监局回应称:“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此次国家药监局也指出,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药妆”概念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依然经常可以见到一些打着“药妆”招牌的产品。
森田客服的工作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品牌名称在台湾地区叫作“森田药妆”,而在内地则受到相关部门规定,仅称“森田”。但在森田官方微信订阅号和森田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依然自称为“森田药妆”。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在走访调查时也发现,部分药店中也销售化妆品,但对于是否具有治疗效果,店员的回答却不尽相同。
对于化妆品是否可以在药店出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润东在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药店出售化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许可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有无‘化妆品’类别,如无则属于违法行为。”
资深营销专家张兵武则表示,化妆品之所以称是药妆品牌,**是建立在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知上,消费者普遍认为药妆的安全指数和功效指数都会更高,另外称药妆也可以帮助品牌进入一些特殊渠道,例如医药渠道、医疗美容渠道等。
特别的是,经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有些品牌虽然打着“药妆”旗号,但产品并非“安全可靠”。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化妆品的命名、宣传和生产等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俊表示,违反上述规定宣传化妆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对生产部门可以处以警告、责令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