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CE标志代表产品符合欧盟机械安全或电磁干扰等指令,而新版新版RoHS认证指令(2011/65/EU)则要求指令所规范的电子电器产品皆应于明显处标示CE标志,当制造商于产品上标示CE标志,意谓着制造商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欧盟法规(包含欧盟机械安全、电磁干扰及RoHS认证指令)。
欧盟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基本要求”在《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定》(85/C136/01)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
协调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如果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就能加贴CE标志。
欧盟RoHS2.0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应张贴CE标识且将RoHS要求纳入CE框架之下,产品张贴CE标识意味着该产品满足欧盟规定的与此产品有关的主要技术要求,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自由流通。
rohs限制物质
RoHS 2.0一共列出十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DEHP、DBP、BBP、DIBP。
CE标志要求
将电子电气设备RoHS符合性纳入CE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CE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RoHS并准备相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过渡期规定
为使新纳入RoHS 2.0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认证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1)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2)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3)工业监控设备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4)其它新纳入RoHS2.0管控的产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应符合RoHS2.0;
RoHS认证的标识注意事项:
1.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
2.标识在产品上时,一般应标识在产品明显处,如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
3.也可以使用其他适当的醒目颜色,其中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
4.如果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那么标识的载体也可以是纸质说明书、说明光盘(CD/DVD)或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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