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但是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新的科技要求。
2012年11月1日,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修订电池指令,取消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镍镉电池的豁免的G/TBT/N/EU/74号通报。通报提案拟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的豁免。该提案一旦实施,将提高我国电动工具行业以及电池行业在欧盟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我国电动工具和电池出口欧盟造成一定的冲击,将迫使相关制造商在未来调整其产品以适应欧洲市场。
2012年12月,我国政府组织相关企业对通报进行了评议,建议欧盟将取消豁免的时间至少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为备用电池设置不少于电动工具寿命的过渡期(约5年)。欧洲议会一读则将此豁免期延长了一年,也就是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可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我国是世界上电池和电动工具的生产大国和外贸出口大国。此次欧洲议会有关取消无绳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以及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规定的一读的通过,将对我国广大电池和电动工具生产商造成较大影响,它将提高我国电动工具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企业负担,进而影响我国电动工具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应加大力度推动电池产业的转型升级,企业也应定期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布动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标准,以适应市场变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