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拟发布关于减少某些对环境影响的塑料制品指令。
减少一次性塑料产品的消耗
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本指令附件A所列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例如:一次性饮料杯,以及一次性的食品容器。
禁用的塑料制品
成员国应禁止将以下产品投放市场:
1.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
2.本指令附件B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a)棉签(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指令93/42 / EEC的范围棉签)
b)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c)盘子
d)吸管(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属于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除指令93/42 / EEC范围内的吸管)
e)饮料搅拌器
f)粘在气球上并支撑气球的气球棒,不包括用于工业或其他专业用途的以及非消费者用的气球,但包括这些用途的棒子
g)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带有或不带盖子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装以下食品
i)即时消费或外卖
ii)通常从包装容器中取出食用
iii)不需要任何进一步加工的情况下就可食用,例如烹饪,煮沸或加热,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速食的食物容器,除了饮料容器,盘子和包装袋以及装食物的包装物
h)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容器
i)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杯
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的产品要求
1. 只有在使用时顶盖或者盖子仍然附在容器上的含塑胶顶盖或盖子的容量不超过3L的一次性饮料容器才能投放到市场。
•备注:
i)带塑料密封的金属盖或盖子不应作为由塑料制成。
ii)特殊医疗用途的液体食品的饮料容器应予以豁免。
2.应制定统一标准,以符合第1点所述的要求。密闭饮料容器(包括碳酸饮料)应满足一定的强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3.容量不超过3升,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饮料容器,应由一定比例的可再生塑料制造而成:
一次性饮料瓶中可再生塑料的*小比例 | |
从2025年开始 | 25 % |
从2030年开始 | 30 % |
标签要求
1.以下一次性塑料制品需满足此标签要求:
a)卫生巾(垫)和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涂抹器
b)湿巾,即预湿的个人护理和家用擦拭巾
c)具有过滤嘴的烟制品,与烟草产品一起销售的过滤嘴
d)饮料杯
2.上述产品应在其包装或产品本身上应贴有明显,清晰易读且不易磨损的标签,并告知消费者以下:
a)根据废物划分等级,为该产品避免产品或废物处理方式的适当废物管理方案
b)产品中存在塑料,以及由此产生的乱抛垃圾或其他不适当的废物处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成员国的其他提议的义务
1.据指令2008/98 / EC第8条和第8a条附件E部分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产品(如食品容器,塑料袋,湿巾,气球),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对这些塑胶产品提升公众认识
2.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收集容量不超过3升的含顶盖和盖子一次性饮料瓶废物,按以下回收:
回收率 | |
截至2025年 | 77 % (按市场上所有的瓶子的总重) |
截至2029年 | 90 % (按市场上所有的瓶子的总重) |
注意:
•“塑料”是指在法规(EC)No 1907/2006第3(5)范围内的聚合物组成的材料,可添加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并可作为成品的主要结构部件,但未经过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除外。
•“一次性塑料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产品, 这些产品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的目的,不是在其使用寿命期间通过多次运输或循环给生产者再次补充或重复使用以达到*初的目的。
•“可氧化降解塑料”是指含一些添加剂的塑料材料,这些添加剂可通过氧化使塑料材料碎裂成微碎片或使塑胶能化学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