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除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以外,均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产品的功效评价,并出具报告。
负责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的机构有什么要求?
- 具备良好的实验室规范;
- 能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
- 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 对其完成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或出具的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备查;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 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 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
- 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 采用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者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应当在报告后随附试验方法的完整文本。
- 方法文本、试验报告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