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是指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限制的法规,是欧盟等国家对于进入其市场的所有消费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也是口罩等防护产品进行欧盟市场的基本条款,通用条款,是出口欧盟的通行证。
REACH规范于2007年6月1日生效,对于
2、 对口罩等防护用品REACH检测法规要求
欧洲安全联盟(ESF)官站发文,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装等个人防护用品(PPE)除了要满足CE认证以外,也必须要满足REACH法规的要求。
3、 不同类型产品REACH的定义和要求有什么不同
REACH将产品分成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要求,如下:
物质:指自然状态或制造过程中取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可能被分离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组成的溶剂。
混合物: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剂等。
物品:指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了特定性状、表面或设计等功能。列如电脑、手机、包装材料、防护口罩、护目镜、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 REACH对不同类型产品有什么要求
总体而言,出口欧盟等国家的产品,需满足REACH法规下高度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管控要求,和REACH法规下限制物质清单(福建XVII)的管控要求。
A、REACH法规下高度关注物质清单(SVHC)的管控要求
REACH法规对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要求包括通报和信息传递两部分:
通报:若含量>0.1%且同时满足>1吨/年的出口量,则需要向ECHA通报;
信息传递:SVHC含量>0.1%,<1吨/年的出口量,则需要在供应链上传递该物质的信息。若含量<0.1%,则企业不需要做任何操作。
B、满足REACH法规下限制物质清单(附件XVII)的管控要求
限制物质清单XVII规定了出口欧盟的所有产品在使用清单内限制物质时的*大豁免量或使用量,其中包括常见的邻苯、偶氮、有机锡、重金属、苯等物质。
注意:口罩等防护用品中SVHC候选物质浓度未超过0.1%并不代表满足REACHA法规要求,还需检测防护用品中是否违反附件XVII中的限制物质相关条例。若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的受限制物质,且超过其限值,则不能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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