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百检网 2021-11-02
一、总则
**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
 
二、鉴别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能够对鉴别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应当与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全职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第六条(分析测试能力)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分析测试能力,并可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报告;
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具备上述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分析测试机构开展鉴别过程的分析测试工作,但委托机构数量不宜超过3家。

第七条(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组织体系,包括管理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
具有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编制的质量。

第八条(工作场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第九条(信息登记)应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并公布以下情况: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应于10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自我声明(承诺)。

三、鉴别报告要求
第十条(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附委托单位、鉴别单位、负责人员、编制人员信息,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鉴别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之前可编制鉴别方案,如必要,可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鉴别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前言,包括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原则。
(二)鉴别对象及其产生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源的详细描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分析。
(三)固体废物属性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及依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的判断和依据。
(四)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五)鉴别工作过程。采样和检测过程描述。
(六)综合分析与鉴别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依据、鉴别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鉴别过程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检测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测结果应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报告。鉴别报告应通过第七条所述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审核。

第十三条(报告存档)鉴别单位应具有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四、附则
第十四条(规定解释)本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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