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近期进行第四次了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此前,《名录》先后进行过3次修订。此次修订,在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共列出29种危险废物,其中有4种是属于变更豁免内容,13种是新增危险废物。
新增危险废物的豁免环节主要针对利用、运输和处置环节。利用处置类豁免环节主要导向为,优先利用现有可用于协同处置污染物的设施。比如,水泥窑、烧结机等工业窑炉,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污染防治设施。
如果往深层次意义思考,会发现工业炉窑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协同处置潜力还可以深入挖掘。除了现有豁免危废类别外,适合协同处置的其他类危险废物可能是下一步豁免对象。资源化利用技术会趋于成熟,产品标准也会逐步完善出台,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种类的危险废物将会在利用环节被豁免。可以说,此次豁免清单将会起到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技术开发的积*作用。
现有危废经营单位以及在办理前期手续的危险废物项目应及时调整战略,将上述协同处置设施之间的距离、规模等互补与匹配情况纳入考虑范围,并优化利用处置工艺及经营范围。
运输类豁免环节主要导向是指,运输工具满足“三防”要求就不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三防”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这也意味着,以后运输风险较低的危险废物可以得到更高效的转移运输,有利于节约生产企业的时间。
豁免清单变更内容汇总表
豁免清单补充内容汇总表(截自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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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 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我国于 1998 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2016 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 保护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版《名录》)。
一、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 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 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 善《名录》。2016 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 年 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 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 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 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 2 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 物分类名录使用。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 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 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 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在广泛征集社 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总结 2016 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对及时修正由《名录》 规定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
重点针对 2016 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 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二)精确性原则
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精确性。
(三)连续性原则
为便于使用,《名录》修订保持了结构的连续性。
三、修订工作过程
为更加科学地指导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2019 年初, 3 生态环境部启动 2016 年版《名录》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 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修订任 务。1.《名录》修订工作承担单位向各地和相关行业广泛征集《名 录》修订意见和建议。 2. 分析汇总意见,同时结合相关单位和各地开展的危险废物 鉴别工作,提出《名录》修订建议。 3.通过召开内部讨论会、专家讨论会等形式,对《名录》修 订工作进行讨论。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 稿)》(以下简称《名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名录(修订稿)》包括正文、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次修订内容包括:1.正文内容由 9 条修改为 7 条。2.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 7 种危险废 物、删减 7 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3.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 13 种 危险废物。
(二)正文主要修订情况
2016 年版《名录》前言正文共 9 条,《名录(修订稿)》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删除了 2016 年版《名录》中第六条和第八条。理由是:第六条规定的是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中规定内容;第八条规定的是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2.修改了 2016 年版《名录》第七条有关术语的含义: (1)删除第七条第(一)项内容。理由是:《名录》多次 修订,其危险废物类别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 尔公约》划定的危险废物类别已存在较大差异。 (2)删除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依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名录(修订稿)》现 有类别的危险废物代码将保持不变,新增类别的行业代码将根据 《名录》修订时*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确定。
(三)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情况
1. 新增 7 种危险废物
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名录(修订稿)》共新增 7 种具有危 险特性的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261-184-11”“336-107-17” “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 和“900-053-49”。
2.删除 7 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共删除了 7 种危险废物,具体如下:
(1)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企业提出化学制剂生 产过程不存在废母液和反应基废物。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 “272-002-02”的危险废物。
(2)由于有机卤化物类别众多,含有机卤化物废物描述过 于宽泛,而大部分有毒有害的卤化有机溶剂已经包含在 HW06 类 别的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36-45”的危险废物。
(3)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已包含在 废物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废物代码 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
(4)“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 尘”范围太大,与《名录》中很多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重复;另外,无机化工行业产生的粉尘的主要危险特性为重金属的毒 性,可以通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 “900-040-49”的危险废物。
(5)本次修订征集意见过程中,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甲醇空 气氧化法生产甲醛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为纯银,不具有危险特 性。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261-171-50”的危险废物。
(6)报废机动车拆解后收集的未引爆的安全气囊,不具有 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因此,删除废物代码为“900-018-15”的 危险废物。
(7)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三硝基 甲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和红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即不 属于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另外,粉红水和红水的废水处理污泥 已包括在废物代码为“267-001-15”的危险废物中。因此,删除 废物代码为“267-004-15”的危险废物。
3.合并减少 8 种危险废物
《名录(修订稿)》对 15 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 7 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 8 种),具体如下:
(1)将废物代码为“272-004-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272-003-02”的危险废物中。
(2)将废物代码为“275-007-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275-005-02”的危险废物中。
(3)将废物代码为“900-403-06”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900-402-06”的危险废物中。
(4)将废物代码为“252-014-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252-002-11”的危险废物中。
(5)将废物代码为“252-009-11”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252-008-11”的危险废物中。
(6)将废物代码为“252-005-11”和“252-006-11”的 2 种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52-004-11”的危险废物中。
(7)将废物代码为“321-027-48”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 代码为“321-002-48”的危险废物中。
4.废物描述修改
38 种 废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针对废物定义、专业术语、涵盖范围等 文字修改,涉及 38 种危险废物。
(四)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修订情况
《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 29 种危险废物,在 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 单》16 种危险废物基础上,新增 13 种危险废物。具体情况为:
在《名录(修订稿)》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 新增 13 种危险废物。其中,1 种危险废物为全环节豁免,9 种危 险废物为利用或处置环节豁免,3 种危险废物为运输环节豁免。
2.针对 2016 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中的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医疗废物,增加了运输环节豁免;将煤气 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环节的豁免条件调整为“满足《煤焦油 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 蒽油,或作为原料生产炭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