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方案》的*根本变化,在于监管思路的改变,从严防死守变成精准治污,从机械死板变成动态管理,从严卡资质变成豁免管理,从黑名单变成报名单……充分体现“放管服”深化改革精神。
对于以往危险废物在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规定的不足之处,比如危险废物处置后仍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只能无害化处置而不能替代原辅材料等,此次《方案》均有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而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精神,更加满足科学和实际的要求。
《方案》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对一些短板有什么改进?
1、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手机处理设施方面的短板,对于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需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应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2、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3、建立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4、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同时,为了方便企业和优化营商环境,《方案》还提出一系列措施:
1、“白名单”危废跨省转移过程审批流程简化;
2、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少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
3、“点对点”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豁免资质要求;
4、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报备案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5、动态修订《危废名录》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
6、允许第三方开展危废鉴别服务(制定中)。
除此之外,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方案》还提出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要点:
1、开展专项督查。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于部分地区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导致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况,可依法开展专项督察。
2、明确**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3、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需匹配。《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在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4、危险废物管理纳入地方党政考核,也就是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直接影响到地方党政领导及干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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