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若是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没有取得的,建设单位不能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需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照国家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依法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后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综上所述,应该先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企业投产后,是否一定需要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中以排放污染物为主,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进行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建设项目中以生态影响为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进行验收调查报告编制;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和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依照对应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对于验收的主体,此前已经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自主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4、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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