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如何理解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4、“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6、“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7、“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保证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如果有危险废物鉴别相关业务,可联系工程师:15201733840(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