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 10337-2000 配制食醋 检测标准

百检网 2021-11-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食醋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调味用配制食醋,不适用保健用配制食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3—1996 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

GB 2719—1996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41—1996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

3 定义

本标准果用下列定义。

配制食醋 blended vinegar

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食醋。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及辅料

4.1.1 酿造食醋:应符合GB 18187 的规定。

4.1.2 冰乙酸:应符合GB 1903 的规定。

4.1.3 其他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 2760 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5 其他要求

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以乙酸计)不得少于50%。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特性

按GB/T 5009.41-1996 第3章检验。

6.2 总酸

按GB/T 5009.41-1996 第4章检验。

6.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按GB 18187-2000 第6章检验。

6.4 卫生指标

按GB 4789.22 和GB/T 5009.41 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特性、总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更改关键工艺;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组批

同**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7.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检验,留样。

7.5 判定规则

7.5.1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 交收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8 标签

8.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配制食醋”,还应标明总酸的含量。

8.2 不得将“配制食醋”标注为“酿造食醋”。

9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10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1 贮存

11.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内。

11.2 瓶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12个月;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应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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