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2019年食品相关产品(塑包、纸包)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百检网 2021-11-15

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2019年10至12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塑包、纸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样、检验和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简介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种已经或预期可能与食品接触、或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物中的材料和制品,分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分为包装膜袋(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编织袋、片材)、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分为食品用纸包装(非热封型茶叶滤纸、热封型茶叶滤纸、鸡皮纸、食品包装用羊皮纸、半透明纸、纸杯原纸、餐盒原纸、真空镀铝纸、铝箔衬纸、咖啡袋滤纸、食品包装纸、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精细过滤纸板、支撑过滤纸板、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和食品用纸容器(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纸板类罐、圆柱形复合罐、淋膜纸杯、淋膜纸杯、纸板餐具、淋膜纸餐具、纸浆模塑餐具、纸板盒、淋膜纸盒、特定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30种产品品种。

(二)产品标准现状

在2016年10月19日发布的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了定义。目前我国*新发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806系列及GB 31604系列,分别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安全限量及检验方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及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是纸包、塑包食品安全的基本标准。

同时,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发布实施,也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规范生产提供了标准依据。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抽查的总体情况

本次抽查,抽查了昆明、曲靖、玉溪、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临沧等12个州市共275家企业生产、销售的300批次样品。

1.企业抽查情况。经检验,抽查的275家企业中,254家抽查样品全部合格,企业抽查合格率为92.36%。

2.产品抽查情况。经检验,抽查的300批次样品中,278批次样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92.67%,不合格发现率为7.33%。

其中:实物质量合格290批次,实物质量批次抽查合格率为96.67%,不合格发现率为3.33%;标识合格286批次,产品标识抽查合格率为95.33%,不合格发现率为4.67%。

本期通报仅代表所抽样品批次的检验情况。

(二)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本次抽查,有22批次样品不合格,主要集中在塑料容器、复合膜/袋、塑料容器中,不合格项目涉及感官指标、跌落性能(跌落试验)、抗压强度、铅(以Pb计)、乙醛含量、产品标识信息等六项指标。

1.乙醛含量不合格。本次抽查,有1批次样品乙醛含量指标不合格。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乙醛限量远小于环境中的限量值,其管控的侧重点主要是人体的直接摄入及对接触食品口味的影响。乙醛含量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中的重要控制指标,其限量值为≤15μg/g。PET材质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出过量的乙醛,以饮用水为例,乙醛会直接影响饮用水的口感,消费者在饮用后能感觉到明显的异味。其次,人体过量地摄入乙醛,将对人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乙醛含量超标,主要原因:一是由于PET树脂在注塑前的干燥工艺所致。据研究表明,PET树脂的干燥时间过长、温度过高,都会导致PET瓶坯乙醛含量的上升;二是注塑时熔融温度、时间以及环境湿度对乙醛含量都有影响。因此,乙醛含量是PET瓶坯生产企业对其工艺管控的重要体现;三是由于PET水解所致。常温下,PET很难发生水解反应,但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水解反应易产生。因此,PET瓶坯在干燥、注塑时一定要注意温度的控制。同时,PET瓶坯在长期储存时也要避免高温环境。

2.铅(Pb)不合格。本次抽查,有1批次纸容器样品铅(Pb)指标不合格。

目前,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对铅(Pb)的限量为:≤3.0 mg/kg,本次抽查的85批次纸包装、容器样品中,仅有1批次流通领域抽查纸杯样品检出铅(Pb),其含量高达55.8 mg/kg,是标准限量的18.5倍。历年云南省内监督抽查未发现此项目超标,被抽查的该批次样品标称为山东广瑞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婚庆纸杯,初步判断为使用了非环保油墨印刷导致纸杯铅含量超标。

3.抗压强度不合格。本次抽查,有2批次纸容器样品抗压强度指标不合格。

抗压强度是考核纸碗使用强度的一个指标也就是纸碗所能够承受的*大压力。材料淋膜纸的定量和成型工艺有很大的关系,淋膜纸定量越大其抗压强度也就越大。抗压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在盛放食品时容易因压力过大而造成纸容器底部断裂。若抗压强度不达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盛装的食品容易渗漏出来造成烫伤。抗压强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节省成本而使用了质量较差的原料。

4.跌落性能(跌落试验)不合格。本次抽查,有1批次塑料容器样品跌落性能(跌落试验)指标不合格。

跌落性能(跌落试验)是塑料容器质量管控的基本指标。本次跌落性能(跌落试验)指标涉及到的产品有聚碳酸酯(PC)饮用水桶、聚乙烯吹塑桶、PET无汽饮料瓶。

原材料PET瓶坯的壁厚差的管控,对于外购PET瓶坯吹制PET无汽饮料瓶的生产企业尤为重要。壁厚差不合格的PET瓶坯在吹瓶时会导致PET瓶的良品率降低,吹瓶效率低下;同时,吹制成型的PET瓶在跌落试验中易发生破裂。

跌落性能(跌落试验)不合格也是由于注塑或吹塑用模具精度及压力、冷却环境所导致。通常也在设备新开机时出现,且生产企业未及时进行首检及过程检验,导致大量的跌落性能(跌落试验)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同时,企业通常也存在存在“能用就行”的思想,缺乏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实际操作。

5.感官指标不合格。本次抽查,有6批次纸容器样品感官指标不合格。

本次监督抽查增加了感官指标要求: 杯口距杯身15 mm内、杯底距杯身10 mm内不应印刷。在抽查检验过程中发现有6批次纸杯杯口距杯身15 mm内、杯底距杯身10 mm内有印刷,感官指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消费者喝水时嘴唇接触杯口,印刷图案里的油墨可能会被摄入,尤其是含苯油墨对健康更不利。同时在套杯子时,杯子底部有印刷图案,也容易把颜色蹭到另一个杯子的内壁上。印刷油墨可能含有乙醇、丁酮、异丙醇、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等,其中苯系物质过量的残留溶剂通过迁移进入食品,轻者影响食品的气味、口感,重者会造成食品报废或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但是,由于纸杯中的印刷一直未引起足够关注且未在标准规定其限量,不排除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非环保油墨的可能。本次抽查中有6批次感官指标不合格,特别是在云县天天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小恋人”婚庆用纸杯(标称为山东广瑞纸业有限公司生产)杯身满印,颜色鲜艳并且铅含量超标。

6.产品标识信息不合格。产品标识信息不仅是对使用者*简洁有效的产品介绍,也是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更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自我承诺。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对“产品信息”作出如下规定: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三、工作要求

针对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问题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结果处理工作。同时要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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