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沥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高温煤焦油经加工所得的低温、中温及高温煤沥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0 焦化固体类产品取样方法
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
GB/T 2291 煤沥青试验室试样的制备方法
GB/T 2292 焦化产品甲苯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GB/T 2293 焦化沥青类产品喹啉不溶物试验方法
GB/T 2294-1997 焦化固体类产品软化点 测定方法
GB/T 2295 焦化固体类产品灰分测定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727 煤沥青类产品结焦值的测定方法
3.技术要求
煤沥青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 软化点的测定按GB/T 2294-1997规定进行,发生争议时按方法A环球法规定进行仲裁。
4.2 甲苯不溶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2292规定进行。
4.3 灰分的测定按GB/T 2295规定进行。
4.4 水分的测定按GB/T 2288规定进行。
4.5 喹啉不溶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2293规定进行。
4.6 结焦值的测定按GB/T 8727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 煤沥青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验收产品。
5.2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GB/T 2000和GB/T 2291规定进行。
5.3 数值修约的规则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煤沥青需装入洁净的槽车、编织袋或其他包装中发给需方,槽车及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净重,供方名称和地址。
6.2 煤沥青需存放在室外或带有通风口的库房内,液态沥青及低温沥青需存放在贮槽内。
6.3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毛重、净重、商标、发货日期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质量等级、本标准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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