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亚镍(NO)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磁性材料、冶金、显像管行业、搪瓷及陶瓷涂料、玻璃颜料的氧化亚镍;也可用于制造镍盐及镍催化剂的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S/T 633-2007 四氧化三钴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氧化亚镍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外观质量
氧化亚镍为绿色或灰绿色粉末。同一批次产品的色泽须保持一致,不得有其他外来夹杂物。
3.3 粒度
通过0.154mm(100目)筛,其筛上物不大于0.02%。
3.4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在合同中确定。
3.5 安全防护
氧化亚镍属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粘膜,进行接触氧化亚镍作业时,应注意防护。
4 试验方法
4.1 镍、钴、铜、铁、锌、钙、镁、钠、盐酸不溶物量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 硫量的测定按YS/T 633—2007 附录A的规定进行。
4.3 筛上物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测部门负责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系统、同一生产周期产出的产品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10吨。
5.3 取样与制样
5.3.1 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确定。
5.3.2 用探针取样器在每件产品中随机采取重量大致相等的试样,每件取样量不少于100g。
5.3.3 将试样混匀,缩分至400g,铺于洁净于燥的托盘中,厚约1mm~3mm,置于100℃±5℃烘箱中烘至恒重(约10min~20min),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均分为4份,装人洁净的磨口瓶中,分别供仲裁分析用、备用及供需双方保存。
5.4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不符合本标准时,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时,该件产品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氧化亚镍产品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后置于铁桶(或木箱)中,每桶净重25kg。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批号、净重、本标准号、供方名称、供方地址,并有“防潮”、“轻放”、“向上”字样或标志。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撞击、滚动和倒置,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堆放。
6.4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品贮存在一起,严防受潮、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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