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伞类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不同材料的伞面和伞架制作的手持式伞和固定式伞伞类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儿童伞。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8830 纺织品 防紫外线性能的评定
GB/T 23103-2008 太阳伞
GB/T 23147—2008 晴雨伞
QB/T 1101-2012 纸伞
QB/T 4151-2010 工艺伞
QB/T 4152-2010 塑料伞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挤夹点 pinch point
由两个坚硬部分的挤压而导致伤害的点。
4.产品分类
4.1 按开关伞形式可分为手开手收伞、手开自收伞、自开手收伞、自动开收伞。
4.2 按伞骨结构可分为直骨伞、缩折伞。
4.3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手持式伞和固定式伞。
4.4 手持式伞可分为晴雨伞、塑料伞、油布伞、纸伞、工艺伞等。
4.5 固定式伞可分为太阳伞 ,庭园伞等。
5.要求
5.1 帽或伞**(套)
5.1.1 伞帽或伞**(套)的长度不应大于95 mm。
5.1.2 伞帽或伞**(套)外形应是球形、圆形或圆弧形,其顶端直径不应小于8 mm。
5.2 珠尾
5.2.1 手持式伞珠尾端面应呈球形或圆弧形,珠尾直径不应小于3mm。
5.2.2 手持式伞伞骨与珠尾套合连接的产品,伞骨入珠尾的深度不应小手10 mm。
5.2.3 手特式伞伞骨与珠尾铆合连接的产品,其结合牢度不应小于30N。
注:不考虑伞骨伸人珠是的深度。
5.2.4 手持式伞的珠尾与伞面连接牢度不应小于25 N。
5.3 使用安全要求
5.3.1 金属丝头不应外露,在使用过程中可接触的部位不应有伤害人体的锐利**、锐利边缘。
5.3.2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挤夹点。
5.3.3 开伞关伞定位装置可靠,不应失控,在6.3.3试验过程中,自开手收伞、自开自收伞按钮未按,伞
不能打开。
5.4 部件结合牢度
5.4.1 太阳伞、庭园伞上杆与下杆之间均应承受160N静拉力不移位。
5.4.2 太阳伞、庭园伞伞杆与转向器之间均应承受300N静拉力不移位。
5.4.3 晴雨伞伞杆与伞杆应承受150N静拉力不移位、不脱落。
5.4.4 晴雨伞、油布伞、塑科伞伞杆与手柄之间均应承受150N静拉力不移位.不脱落。
5.4.5 工艺伞伞杆与手柄之间应能承受100N静拉力不移位、不脱落。
5.4.6 纸伞伞杆与手柄之间应能承受120N静拉力不移位,不脱落。
5.4.7 晴雨伞 .塑料伞、工艺伞伞杆与伞帽之间,油布伞、纸伞伞杆与上盘(上巢)之间均应承受70N静
拉力不移位、不脱落。
5.5 有害物质限量
5.5.1 手柄部位有害元素
产品中可溶性锑、砷、钡、镉、铬、铅、汞、硒或这些元素组成的任何可溶性化合物的元素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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