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般食品

百检网 2021-11-15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化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佳、**、**、**、*好、精确、**、*低、*底、*、*便宜、*大程度、*新技术、*先进科学、***产品、******、**、**、**、*新、*先进、**品牌、**、**、*赚、超赚、*先、**、奢侈、**、**享受等**性用语;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