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是以一地的方言进行表达的时候,它是否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呢?4月25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了2018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提醒大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在商业行为中以防侵权,引发诉讼纠纷。
门头招牌和广告词被用 餐饮公司起诉维权
某餐饮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内使用“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和“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广告词。庞某在其经营的“李记串串香回龙湾总店”内使用了相似门头招牌和广告词。
餐饮公司将庞某告上了市五中法院。餐饮公司认为庞某侵犯了其对“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对“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广告词享有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地区方言惯常表达方式不应由一人垄断
市五中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庞某侵犯了餐饮公司对“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构成虚假宣传,但由于该餐饮公司对“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广告词不享有文字作品著作权,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向市高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法院审理认为,广告词“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香”使用了重庆地区的常用方言,是方言的简单排列组合,不具有**性,没有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文字作品。
广告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与该广告词是否具有**性,是否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无关,地区方言是社会公众共有的资源和财富,其惯常表达方式不应由一人垄断。
为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广告词的内容不具有**性的情形下,即使该广告词是以某地区的方言进行表达的,亦不能增加其**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重庆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一、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7渝05民初1528号、(2018渝民终234号】
二、隆准、马光华与重庆市川剧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7渝0112民初14110号、(2018渝01民终3932号】
三、重庆华龙艾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坚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渝0112民初2941号】
四、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欢网有限公司、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渝0112民初17495号、(2018渝01民终470号】
五、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玲玲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渝05民初1389号、(2018渝民终157号】
六、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7渝01民初674号、(2018渝民终65号】
七、邓世华与大渡口区黄陈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7渝05民初1031号、(2018渝民终281号】
八、重庆索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7渝05民初113号、(2018渝民终64号】
九、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渝0112民初9726号、(2017渝01民终3926号】
十、杨廷杰与甘信霞技术合同纠纷案【(2016渝0112民初15421号、(2017渝01民终6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