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黄处字(2019第012018001955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嘉昶面馆涉嫌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嘉昶面馆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L67457606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郑虹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执法人员在其厨房内查见预包装食品“精腿自然块”一包(规格为每包400克,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在点心间内查见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狮球牌吉士粉”一罐(规格为每罐300克,生产日期为2016年3月7日,保质期为24个月。上述2件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均已开封使用,超过了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过保质期的的预包装食品“精腿自然块”采购价格为每包人民币126.99元,数量为一包;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狮球牌吉士粉”采购价格为每罐人民币15元,数量为一罐。上述两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41.99元,均作为配菜及调味料用于加工菜肴及点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8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精腿自然块”一包(规格为每包400克及食品添加剂“狮球牌吉士粉”一罐(规格为每罐300克; 二、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交至本市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 年 月 日前履行上述 **项 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