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应否支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答案

百检网 2021-11-15
  3月13日下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潍坊法院维护 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有关情况。其中,针对“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权”的一起案列进行了说明,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张某于2016年4月10日从高密某百货购物中心购买潍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脉百氏”牌蜂蜜一瓶,并委托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科进行了检验,经检测蜂蜜指标不达标。遂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5日分多次该购物中心购买了大量蜂蜜共计人民币96794.72元。随后,张某以高密百货购物中心销售假货为由,请求高密百货购物中心按购货款十倍967947.2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张某先购一瓶蜂蜜,后多次大批量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蜂蜜,显然不是为了家庭消费,而是有意识地“知假打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一直以来备受争议,“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手段为“维权”,并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措施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司法的权威,不应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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