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鼎城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毒鱼”案

百检网 2021-11-15
      1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毒鱼”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52岁的被告人段某系湖南省华容县某村的水产养殖专业户。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段某在养殖鲶鱼过程中,为防治鱼病,增强鱼的鲜活度,将船舱里装满水后,把国家明令禁止在水产品中添加的“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是人工合成的三苯甲烷类有机化合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长期超量使用可致癌,无公害水产养殖领域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倒入船舱,然后用网将鱼塘中的鱼苗拉上来后,放到兑有“孔雀石绿”的船舱中的药水中浸泡一段时间后,再放回鱼塘饲养。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段某将自己养殖的2100斤鲶鱼以1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程某又以12700元的价格销售给常德市鼎城区某水产市场。2017年10月20日,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了该批“毒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毒鱼”含有“孔雀石绿”,检测值为每公斤鱼含有“孔雀石绿”4.7微克。
 
  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置公众食品安全于不顾,一味追求鲶鱼的产量和销售额,明知“孔雀石绿”有毒有害,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水产品中添加,而将自己养殖的鱼苗用兑有“孔雀石绿”药水浸泡,然后放置鱼塘养殖,并将收获的成鱼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且销售的“毒鱼”尚未流散到消费者的餐桌上等法定、酌定情节,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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