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售卖“甜馒头”被判刑 早餐店老板被勒令三年禁入食品行业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黄石市个体老板刘某生产、售卖“甜 馒头”,该“甜馒头”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 食品添加剂,对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会造成损害。日前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除被判刑外,还被禁止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是湖北省首例判决的“职业禁止令”案。
 
  刘某是黄石市铁山区某菜场附近早点店经营者,从2015年开始生产经营馒头、包子等传统早点。之后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量,每天在和面的过程中,随意用手指“挑”起不定量的合成甜味剂加入面粉中。甜味剂的成分含有甜蜜素、安赛蜜,因此制作成的馒头和米饼富有甜味、口感佳,吸引附近过往买菜的居民购买,食用者不乏老年人、儿童消费者。
 
  2017年,铁山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的早点店进行抽检时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馒头、米饼含有甜蜜素、安赛蜜,不符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该标准,发酵面制品(如馒头和米粉制品(如米饼不在甜蜜素、安赛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之列。
 
  2018年12月21日,此案开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长期生产不合格的馒头、米饼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在黄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刘某在面制品中掺入的安赛蜜成分为违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对刘某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其在黄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刘某认罪服判。
 
  办案检察官表示,民以食为天,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与个人应守住“舌尖安全”的底线。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益诉讼,警示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与个人,要绷紧食品安全的一根弦,增强守法意识,注重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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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蜜素、安赛蜜可有效增强食品甜味,人体对其并不吸收消化,直接随尿液或粪便排出。若将之添加进不适合使用的食品或者使食用者超量摄入,都可能导致人体代谢紊乱,引起代谢性相关疾病,比如肥胖、心血管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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