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四名 餐饮店经营者在生产 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 食品添加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出庭受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南宁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三名被告人李某、黄某和高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另一名被告人将于近期宣判。
1 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严重超标
经青秀区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1岁的女子李某自2017年8月起,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口味及外观美感,向油条原料中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李某在2017年8月底至同年11月29日期间,日均销售涉案油条的营业额为100元,销售得款合计9000元。
现年53岁男子黄某自2017年10月起,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又称铵明矾并进行销售。黄某在2017年10月3日至同年11月1日期间,日均生产、销售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油条100根,销售得款合计9000元。
现年30岁博白籍男子高某2017年10月27日起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向油条原料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在2017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期间,高某日均销售涉案油条的营业额为75元,销售得款合计450元。
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李某、黄某和高某被抽检油条的铝残留量,分别为782毫克/公斤、627毫克/公斤和628毫克/公斤,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该类食品中铝的*大残留值,即不大于100毫克/公斤。
2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
经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李某、黄某和高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过量的添加香甜泡打粉和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被人体吸收难以排出体外,在人体内蓄积会损害大脑及神经细胞,可导致脑萎缩、痴呆等症状。
今年9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起的李某、黄某、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检方认为,李某、黄某和高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油条过量添加香甜泡打粉和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后,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黄某和高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分别为9万元、9万元、4500元,并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李某、黄某和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和高某已分别向青秀区检察院支付10倍赔偿金,即9万元和4500元。
在庭审中,李某、黄某和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和高某已分别向青秀区检察院支付10倍赔偿金,即9万元和45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要求其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无异议,但黄某辩称其无力支付销售款十倍的赔偿金9万元,且其每天销售30根油条,按每根油条3元计算,**的销售额仅为几十元。但法院查明,黄某在2017年10月3日至同年11月1日期间,日均生产、销售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油条100根,销售得款合计9000元。
3 被告人领刑,*高支付9万元赔偿金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黄某和高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黄某和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同时,李某、黄某和高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青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青秀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某、黄某和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李某和高某已向青秀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9万元和4500元赔偿款上缴国库,并要求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9万元,赔偿款上缴国库。
此外,李某、黄某和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须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同时了解,在这四名被告人中,因被告人莫某某案情较为复杂,目前,法院尚未对被告人莫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将于近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