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期农药 盐城一农资经营门市被罚款1000元

百检网 2021-11-15
      2017年9月,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城南新区某农资经营门市 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摆放的标注“生产商:浙江威尔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031604,规格为100毫升/瓶,350克/升硫丹乳油”等五种 农药,均为过期农药。经营人员表示,以上农资只是摆放在柜台,没有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经营者对过期农药没有进行清理,并分类存放、按规定销毁,而仍摆放在柜台上,应视同经营行为。其销售的五种过期农药即为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查封扣押、拍照。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有举报其他违法案件的立功行为。盐城市农业委员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没收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执法检查时,仍发现少数农药经营人员将过期农药掺杂销售给农民,均予以立案查处。
 
  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回收、清理过期农药,严禁销售过期农药。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时,要向经营户索取购买凭证和清单,发现有购买了过期农药等问题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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