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打假
图案像、字形像
连代言人发型和服饰都很像
“黄老五”公司市场总监王正说,其公司在2014年拿到了“黄老五”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而有些类似的花生酥品牌却在借用“黄老五”的**效应,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
王正将从市场上买到的其他4种相似产品一一摆在桌上比对,发现“黄老三”“黄老七”“王老五”“赵老五”四种花生酥,无论是外包装颜色、样式、字体、字号还是包装图案排版,都几近相同,明显的差别只在于名称不同,但“三”“五”“七”从字形上看差异并不大。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黄老三”“黄老七”使用的女代言人头像,其发型和服饰都与“黄老五”所请的代言人头像相似。
今年5月,“黄老五”公司发现,内江市有商店公开销售“黄老三”花生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现场购买了相似产品,随后找到商店的进货源头,牵出“傍**”的生产厂以及相关经营商铺,并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对方诉至法庭。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黄老三”与“黄老五”属同一类别商品,且两者外包装字体、颜色、大小基本一致,*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黄老三”即为“黄老五”,或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法院认定“黄老三”与“黄老五”构成近似,进而构成对“黄老五”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法院认为,“黄老五”食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终,法院依法判决几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生产厂与一家经营商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黄老五”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黄老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万余元。
此外,“黄老七”“王老五”等模仿“黄老五”名称、装潢的花生酥品牌也被“黄老五”公司相继起诉,部分已经达成调解,部分正等待法院判决。
质疑
以大欺小、排挤同行?
“黄老五”:打击的是不良商家
除了“黄老五”花生酥,很多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都会定期进行“打假”,维护自身品牌利益。但此举不乏引来众多小品牌的抱怨,认为大品牌“以大欺小、排挤同行”,从而引发行业矛盾。
对此,王正认为,他们打击的是不良商家,而非所有同行。“我们公司的销售团队会定期反馈市场上新出的同类品牌,如果对方是获得国家注册商标的,而且有自己独特的名称和装潢,我们当然不会去打击。但如果像‘黄老三'’黄老七‘这种明显模仿我们商标的行为,那一定要严厉打击。更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树立自己的品牌,因为跟我们相似,如果产品质量不好,那将影响我们的品牌名声。”
为了保护自家商标、预防侵权,“黄老五”公司还注册了几十个近似商标,如“黄小五”“大黄老五”“小黄老五”“黄小乖”等,同时还在多种商标类别中对“黄老五”进行了注册。“我们希望更多良心商家通过正当竞争加入到花生酥行业,共同把这个行业做大,所以并没有所谓’垄断行业‘的想法,市场是大家的,互相竞争才能有所进步。”
工商部门
消费者应仔细辨认
企业应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2月12日,四川启动了为期100天的“红盾春雷行动2018”专项执法行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整治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其中,“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本次行动的主题之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需求量大,不少商家会趁机生产、销售模仿大品牌的商品。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市场地位时,很容易出现这种被’傍**‘的问题。作为消费者,应增强自己对真假商品的辨别,不能光看包装、装潢差不多就买了。*近启动的’春雷行动‘,就是希望在集中的时间对不法行为采取集中整治,只要接到消费者的投诉,我们就会依法受理。而作为企业来说,除了借助执法部门打击之外,自身也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企业要有法律意识,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甚至成立专门的打假团队。”李琳说。
链接
值得深思的“傍**”现象
“兰黛佳人”与“雅诗兰黛”、“ZARA”与“ZAZA”、“益达口香糖”与“益达牙膏”……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背后却是市场的刀光剑影。“傍**”现象为何屡见不鲜?
专家: “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从简单的模仿、抄袭假冒驰名商标,到恶意抢注品牌、不正当竞争、网店售假……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傍**”形式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傍**现象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长玲认为,将别人的商标注册到自己企业名称中的现象是目前*常见的一种傍**行为,如何去确定是否正当合理地使用,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
在周长玲看来,相对于直接造假或者侵权使用别人的商标,显然“傍**”行为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直接假冒商标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成本相对来说就比较高,而且风险大。”
观点:
品牌宜“创”不宜“傍”
早在前些年,就有一首打油诗专门讽刺“傍**”的现象:“卡丹”到处有,“狐狸”漫街走;“老人”头被偷,“鳄鱼”全国游。打油诗听着挺可笑,但仔细想想却很难笑得出来。搭便车、傍**,欺骗消费者,这种投机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不只是对正规企业形象的抹黑,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当全世界的产品都离不开中国制造的时候,真正在国际上叫得响的中国品牌却不多。
试想,当很多企业都把“傍**”当作占据市场的捷径,谁又来当那个树立品牌的冤大头呢?如果靠“傍**”就能获得利益,谁又能真正带领中国产品走进世界**的俱乐部呢?
国家工商总局去年10月明确提出,商标“傍**”的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所有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对“傍**”存在侥幸心理,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确的营生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