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6件,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市食药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筛选了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张元跃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2016年9月8日,经过近三个月的缜密侦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成功破获张元跃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捣毁假酒生产、销售窝点7个,扣押茅台、五粮液等各类假酒8000余瓶,散装酒1700余斤,各类假酒包装、原材料、假冒名酒商标标识、机械设备数十万件。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元跃、樊某东、谭某贵、崔某毛、乐某明等人自2014年以来共生产销售各类假酒近五万余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2016年10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2017年10月31日,经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六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2年6个月至7年6个月有期徒刑。
二、杨永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6年12月6日,常德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武陵区水果市场罗功平经营的米粉店进行检查时,经检测发现该店内的米粉“浇头”含罂粟壳成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武陵区建设路“四川阳光香料”店老板杨永亮自网上购买2公斤罂粟壳,加工成粉沫后与其他香料混合然后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罗功平混合有罂粟壳粉沫的香料0.5公斤。2017年1月22日,市食药监管局依法对杨永亮、罗功平分别作出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且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17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杨永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庹训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7年5月24日,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积*配合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加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澧阳镇群玉居委会一隐蔽的地下肉制品加工作坊内发现敌敌畏9瓶,用于喷洒敌敌畏的喷壶以及大量被喷洒了敌敌畏的肉制品,现场扣押各类肉制品839件(腌鸭子396只,腌猪蹄283只、腌猪肉160块,抓获犯罪嫌疑人庹某强,之后又在澧县宏卫市场汇丰腊货店扣押肉制品270件和销售的帐目,经市公安局刑科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扣押的肉制品中均含有敌敌畏成份。 2017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庹训强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1月28日被澧县食药工质局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6.2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7年6月20日,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对鼎城区水产品大市场相关水产品检测出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将几条案件线索移送给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公安局立案后,经侦查查明涉案水产品来源于广东佛山何某兴、湖南衡阳刘某山等两家水产品养殖户,经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两处养殖鱼塘的水、鱼、塘泥进行抽检,均检测出孔雀石绿成份,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其中检察机关批捕2人,2017年9月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目前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起诉。
五、西洞庭水之源富氧纯净水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2017年8月29日,市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洞庭水之源富氧纯净水厂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该厂整体迁离了原址,在附近一平房内重新布局并进行桶装水生产、销售,现场设备、设施及分间布局均不能达到生产桶装水要求,执法人员现场给予了责令整改和警告。2017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复核检查,发现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2017年9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厂于2017年5月未报请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搬离原厂址从事桶装水生产经营活动,且生产车间布局、工艺流程和基本生产条件已不符合桶装水生产要求。2016年9月30日,该厂因生产销售的一批桶装水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受到市食药监管局行政处罚,然而,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款义务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该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17年11月23日,市食药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禁止当事人肖小平、直接负责人廖湘胜5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三泰南杂批发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6年12月6日,武陵区食药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联合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该批发部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用来更改日期的打码机、连续封口机、连续喷码机、周君记麻辣调料包装袋等17项涉案物品,已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8214包,查封用于贮存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仓库1间。经查,该批发部主要经营周君记火锅料、李锦记酱油类、大桥鸡精、厨邦美味鲜、邓仕泡菜等食品,从2016年7月份开始,批发部负责人杨某枝等人将临期或过期的上述食品收回后通过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后再混入还在有效期内的食品中进行销售,主要销往武陵区、鼎城区、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慈利县等区县市,每年的销售金额数约一千万元左右(含更改日期产品,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2017年6月12日武陵区食药监管局依法对该批发部作出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列入省检察院、省食药监管局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七、石门马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入网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案。2017年2月23日,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门县食药工质局接群众举报,称马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让多家无证餐饮入其网上订餐,石门县食药工质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经查明,2016年8月1日罗某与江西赛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获得了“马管家生活服务平台”(马管家APP平台的石门县区域内的使用权、操作权、经营权、配送权,并于2016年8月9日向石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石门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利用“马管家生活服务平台”这一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招募入网经营者,在石门县从事网上订餐及配送经营活动。至2017年6月29日时止,当事人将未经查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姐妹私厨”等74户,未进行实名登记的“石门县顺子小吃店”等2户,只查验了营业执照而未审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石门县汤神食府”等44户,持已过有效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石门县味美奇特色小吃店”等10户,共计130户食品经营者招募进入到“马管家生活服务平台”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石门县食药工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三十一条**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安乡张某榜等人未经批准非法配制中药制剂假药案。
2017年7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安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乡县食药工质局联合县公安局成功捣毁1家非法配制中药制剂的无证药店窝点,现场查获已填充药粉的胶囊6种43.46公斤, 共133473粒,自制活血片46包(每小包120片,诊疗记录9本、各种颜色明胶空心胶囊1箱、制胶囊模板1套及多个用于装药粉和空心胶囊的塑料瓶等制假工具。经查明,张某榜开设的“张老头中草药民间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任何资质,擅自在民房内用大活血、小活血、黄芪、党参、当归、红花等21味中草药非法配制胶囊和片剂(活血片;药粉是从常德桥南市场购进中药材后就地打粉带回,片剂由县城内一门店加工,加工费20元/公斤,共加工了5公斤;空心胶囊(标示为浙江省浦江县恩尔康胶囊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F20020033和制胶囊模板均由其子黄某惠从网上购买,并负责雇用周边邻里手工灌装,儿媳李某芳负责给患者发药,所有原材料的购进均无票据。自制的胶囊药和活血片对外宣传可主治“类风湿、风湿关节炎、颈椎腰椎病、跌打扭伤、疼风、坐骨神经痛、四肢麻木、老胃病”等疾病。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销售此类非法配制的中药制剂77.58万元,销往周边2省9个县市区,涉案货值金额86.03万元。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安乡县食药工质局已依法移送县公安局侦办。目前,公安局已对涉案的1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九、武陵“5.17”朱某宝等人非法制售假药案。2017年5月17日,武陵区食药监管局接市民举报,称在位于武陵区南坪街道金家坪社区七组某民宅内,有私设仓库,进行非法制售“假药”的行为。武陵区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武陵分局对该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膏状制剂4种551.75公斤、外包装无标识的蜜丸212.6公斤、无标识的白色空塑料盒、塑料瓶若干个,外包装标示有江西天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斑士抗菌液、肤疾宁抑菌软膏、喜肤宁软膏成品若干(消字号,用于生产配制制剂的粉碎机2台,搅拌机1台,封口机1台,发货单若干张。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批准证明文件,上述膏剂主要销往严某喜各连锁门诊部,治疗各类皮肤疾病,涉及3个省22市,初步查明涉案金额100万余元。经检验,在白色膏剂(喜肤宁、粉色膏剂(肤疾宁、绿色膏剂(修复膏等相关产品中均检出药物成分。2017年8月9日武陵区食药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十、陈佳昕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案。2017年2月22日,市食药监管局行执法人员对武陵区万达芭莎汇贸易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BLEU DE CHANEL PARIS”、 “香奈儿(粉机会邂逅女士香水”、“兰蔻新精华肌底液”、“雅诗兰黛 青春抗皱滋润眼霜”、“雅诗兰黛 鲜活亮采晚霜”等5种化妆品均不能提供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及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当即扣押未销售完的产品7盒。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香奈儿(粉机会邂逅女士香水”、“兰蔻新精华肌底液”《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310100114009134、310720111221244复印件存在诸多疑点,市食药监管局随即向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了协查函,分别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高桥保税区办事处和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查,该两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均系变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400元。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款的规定,市食药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批准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7盒,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