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堂县某酒店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过期被处罚

百检网 2021-11-15
      成都金堂县市场和质量 监督 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今年6月的日常监督 检查中,发现金堂县三星镇某酒店 调味品有9种 过期食品,经当事人确认均已经超过 食品 保质期。当事人的《 餐饮 服务许可证》也已经超过有效期限。金堂县市场和 质量监管局对该酒店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近日,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照相关法律,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6瓶(盒、袋、个;4、罚款350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据金堂县市场质监局了解,该酒店《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2日。《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酒店在未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
 
  被查时,当事人库房内摆放的正大光明芥末油4瓶、阿香婆香辣牛肉酱1瓶、三湘妹浏阳河剁辣椒1瓶、味好美卡真调料1瓶、味好美蒙特利牛排调料1瓶、徐杨芝麻调味酱1瓶、嘉味美盐焗鸡调味粉4盒、香脆椒7袋、麦芽糖制品6个等9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构成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款第(四项以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近日,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依法照相关法律,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6瓶(盒、袋、个;4、罚款35000.00元。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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