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夫妻制假酒 顾客中毒成植物人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假 药酒,致人重伤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终身不得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此外,以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某、廖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利用其以前开设后被注销的 江西省樟树市天绿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及该公司遗留下来的包装、标签、瓶子和生产保健品的药材料,进行非法生产。邓某某于2015年12月份购买了一桶食用酒精(乙醇100公斤、四小桶工业酒精(甲醇80公斤,按酒和水为1比3的比例与廖某某共同生产鹿龟酒、人参天麻酒、枸杞红养生酒、壮骨追风酒等保健酒,廖某某参与勾兑并将产品销售给王某等人。王某销售了60提“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到安福县洲湖镇左某某等人的药店。
 
  2016年2月1日下午,被害人彭某甲之子彭某乙来到药店购买了一提瓶装“天绿公司”生产的鹿龟酒。2月2日和3日,彭某甲喝了酒后发生甲醇 中毒。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所检测,该鹿龟酒中甲醇含量546.4g/L,壮骨追风酒甲醇含量453.8g/L,枸杞红养生酒甲醇含量423.9g/L,人参天麻酒甲醇含量350.7g/L,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2016年5月11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甲现呈植物状态生存,进食、翻身、大小便等自主行动不能自理,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2016年5月27日,南昌大学**附属医院在出院诊断证明书中注明,彭某甲为甲醇中毒、脑软化、脑萎缩、肺部感染、尿路感染、中耳炎。
 
  2016年4月19日,廖某某、邓某某于主动到樟树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12月22日,彭某甲家属与廖某某、邓某某和销售商王某、药店经销商左某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彭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无证在其生产的“鹿龟酒”等系列保健酒内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销售,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酒,致一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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