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检方成功抗诉一起特大危害食药安全案

百检网 2021-11-15
    法院判决认定两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 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生产金额1700余万元,销售金额277万余元,为何只判处100余万元罚金,而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日前, 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对一起罚金刑量刑畸轻的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生产假药案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终审判决改变部分犯罪事实认定,并将一审判决判处的110万元和50万元罚金,改判为4010万元和360万元,罚金总额增加了4210万元。
 
    2014年底,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网上销售的一款“红康火特”茯苓山药片在市场上销售火爆,然而服用后降血糖效果过于显著,怀疑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了有毒化学成分。
 
    经调查,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皮大成、马志红从网上购买了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原料,委托河南等地制药企业,或自行购买设备将上述原料加工成药片、胶囊、药丸等保健品半成品后,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77万余元。其间,皮大成在没有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冒用制药公司名义,使用氢氯噻嗪生产降压药品“长压敏片”。
 
    2015年8月,公安机关在河南新郑的一家仓库里抓获了皮大成,并当场查获了“山药葛根片”等3318箱(瓶,查获“长压敏片”52箱。经鉴定,这些“保健食品”价值1700余万元,从中检出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等成分,从“长压敏片”中检出氢氯噻嗪成分。这些成分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
 
    2016年下半年,萍乡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皮大成、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皮大成生产假药案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志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我们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罚金刑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萍乡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皮大成、马志红共同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品犯罪金额分别为1700余万元和277万余元。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属于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罚金刑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2016年底,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皮大成、马志红也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支持抗诉,萍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仔细剖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
 
    对上诉人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马志红2015年5月曾明确劝阻皮大成停止生产、未果后离开皮大成、公安机关抓获皮大成时扣押的3000余件“保健品”与其无关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皮大成、马志红均供述马志红离开后没有再参与生产、销售,原判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将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价值认定为181万余元。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罚金刑量刑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上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终,二审法院以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10万元;以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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