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曝光。
一、梁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2017年1月18日晚,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梁某经营的烟酒店及梁某租用的库房开展突击检查,查获待售的“贵州茅台”、“国窖1573”、“泸州老窖”等知名白酒230瓶,梁某不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即对涉嫌假冒的白酒实施了扣押。2017年1月19日本局分别委托上述注册商标持有人对扣押的涉案白酒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假冒商品。经查明:梁某于2016年11月中旬从他人手中分别以150元/瓶至500元/瓶不等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白酒后,在其经营的梁氏烟酒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梁某的违法经营额为103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日,本局依法责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30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17年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阆中市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在其经营部后的生产加工场所内有工人正在进行糕点制作,执法人员现场在其操作台上发现已印制好的标注内容为“新生活、新食尚”字样的标签9张,标签上标注有制造商:四川金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王家营工业园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381号等字样。经查明:王某于2016年11月与四川金贝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并取得该公司授权加工西点产品的授权书后,在其门面房内设立生产加工场所进行西点(俗称蛋糕产品生产加工,并将涉案标签加贴在生产加工好的成品西点包装上后,销售给阆中市内各加盟店,上述西点产品包装上均未标注真实的厂名厂址。截止被本局查获,王某的违法经营额为102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6月30日,本局依法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刘某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2016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王某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国肽”国肽胶原蛋白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国肽”胶原蛋白肽系普通食品,刘某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现场口头讲解、播放PPT文件和视频的方式,宣称其对风湿、类风湿、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都有很好的疗效,且无法出具任何证明材料。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2017年1月3日,本局依法责令刘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蒲某经营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预包装牛肉案
2017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蒲某经营的牛肉加工场所冻库中,查获准备用于加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牛肉40件(25千克/件。经查明:蒲某于2016年12月底从成都青白江市场一供货商手中以475元/件的价格购进上述涉案预包装牛肉40件,购后准备用于加工生产干牛肉及盐叶子牛肉,其货值金额为19000元。蒲某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证明,且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未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2月24日,本局依法责令蒲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进口预包装牛肉40件(规格为25千克/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邹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食品案
2017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邹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冻库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两种规格的冷冻猪脚94件,共计1110千克,除部分冷冻猪脚的商品名称有中文标注外,均无其他任何中文标识,且邹某不能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经查明:邹某于2016年11月分别以185元/每件和218元/每件的价格从成都购进涉案冷冻猪脚后,以195元/每件和228元/每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208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3月24日,本局依法责令邹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疫的冷冻猪蹄1110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阆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7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阆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其销售的“李华丰”年糕串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李华丰”仿牛排风味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3日、“濛飞”牛肉串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三种产品保质期均为12个月。经查明,该分公司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共59串,剩余417串在其购物广场继续销售,货值金额为333.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0日,本局依法责令阆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某购物广场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17串,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阆中某经贸连锁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6年10月15日,本局接消费者实名投诉,称其于在某超市购买到了超过保质期的“邡峰”牌荞面。接举报后执法人员于同日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其销售有与涉案荞面同批次的产品,经调取收银台监控后,该超市现场负责人确认上述举报内容属实,当即与投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5年3月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涉案荞面30袋,保质期为10个月,2016年5月1日该超市熟食间负责人发现剩下的2袋“邡峰”牌荞面已过期,便将其记录在自建的《自制食品退市下架台账》中,记录的处理方式为“销毁”,销毁去向为“垃圾桶”,但实际上工作人员并未将这2袋过期的“邡峰”牌荞面进行销毁,而是继续与尚在有效期内的待售“荞面”商品混放在一起,并在其外包装上加贴了“椒盐花生”的条码标签后,以8.4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消费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6日,本局依法责令四川省阆中某经贸连锁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黄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6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97.76吨,本局依法对涉案稻谷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过初检和复检,四个抽样样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明:涉案稻谷系黄某于2016年12月25日从四川省广汉市的杨某处以2.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购进后拟将该稻谷以2.7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阆中某粮食储备库。上述涉案稻谷的货值金额为269817.6元,因本局的调查介入,黄某的销售行为中断,尚未获取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4月21日,本局依法责令黄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稻谷97.76吨,罚款809452.80元的行政处罚。
九、阆中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6年1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阆中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咖啡店检查,在其吧台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安然”牌龙眼花蜜味饮料浓浆及“东惠”牌果糖各一瓶。经查明:涉案食品系该酒店于2016年5月以30元/瓶的价格从成都购进,“安然”牌龙眼花蜜味饮料浓浆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2日,“东惠”牌果糖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13日,两种食品保质期均为1年。购进上述食品后,将其制成饮品向消费者销售。截止案发之日,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6月19日,本局依法责令阆中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安然”牌龙眼花蜜味饮料浓浆及“东惠”牌果糖各1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赵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6年12月26日,本局在对阆中市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经营的香辣银鱼超过了保质期,且该香辣银鱼从赵某处购进时就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查明:赵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170元/件的价格从成都购进涉案香辣银鱼5件,该批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购进后,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7年5月22日,本局依法责令赵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阆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出,处罚和曝光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曝光黑心商家,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