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牛肉约3.75万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5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关某等8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已经分别获刑。
生产注水牛肉3.75万斤
销售金额达75万余元
个体工商户关某在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经营屠宰场。2015年10月初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关某在其经营的屠宰场内,以牟利为目的,先后雇用许某、关某某、赵某、孙某四人为屠宰工,将牛屠宰后,用水管、水泵等工具将地下井水注入牛的血管中,每头牛注水约十斤。
他们共屠宰关某、郭某及赵某所有的牛约250头,每头注水牛肉重约150斤,共生产注水牛肉约3.75万斤,以平均每斤约2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达75万余元。
其中郭某生产注水牛肉近1万斤,销售金额近20万元。2015年10月初至案发,许某参与生产注水牛肉约3.75万斤,销售金额约75万元;2015年10月中旬至案发,关某某参与生产注水牛肉约3万斤,销售金额约60万元;11月末至案发,赵某参与生产注水牛肉约1.05万斤,销售金额约21万元;2015年2月初至案发,孙某参与生产注水牛肉约0.6万斤、销售金额约12万元。
关某雇用郑某运输本人所有的注水牛肉约2.25万斤,销售金额约45万元。郭某雇用冯某运输其本人所有的注水牛肉近1万斤,销售金额近20万元。
8名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称无法确定注水肉数量
2015年12月,关某等8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抓获。此前,关某有开设赌场犯罪前科。
2016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关某提出,其没有参与屠宰场的经营管理,只应承担管理不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关某自家屠宰的牛肉注水;仅凭各被告人的口供也无法认定注水牛肉数量。
郑某也提出,仅凭各被告人口供认定注水牛肉数量,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本案为单位犯罪。
许某也提出,销售出的牛肉未必全部注水,注水牛肉未必是伪劣产品,原判仅凭各被告人口供定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2016年12月,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后,关某、郑某、许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人已经全部获刑
今年3月,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关某、郭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郑某、许某、冯某、关某某、赵某、孙某生产注水牛肉,以次充好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关某、郭某为主犯,许某、郑某、赵某、关某某、孙某、冯某为从犯。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此前对关某刑罚的缓刑部分,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许某等7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许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2.5万元;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