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实施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法

百检网 2021-11-15

    2014年9月2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2745号令,制定“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设置办法”,如下:

    **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食品广告标示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 食品广告及标示法规增修订。

    二、 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政策拟定。

    三、 食品广告及标示调查及研究计划。

    四、 食品广告及标示重大违规案件处理。

    五、 其它有关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营养学、医学、法律、人文社会领域等学者专家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之。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每年开会二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开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为之。

    第六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之。

    第七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九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之。

    第十条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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