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起株洲市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

百检网 2021-11-15

    执法人员张贴《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

    红网株洲站11月20日讯(分站记者 若叶 通讯员 马明今天,记者从株洲市食安办获悉,12月10日起,株洲市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腊猪肉制品必须配上标识,除自产自用外,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出售无标识的腊肉制品,餐饮单位也不得购进和使用。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禁止生产加工经营使用无标识腊猪肉制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无标识腊肉制品是指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成分及QS(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的腊肉制品。

    上午,市食安办联合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等来到桥头农贸市场、满江红农贸市场、福尔莱酒店等地对《通告》进行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在桥头农贸市场2楼,记者注意到,散装售卖的腊制品居多,虽摊主能提供整体包装,但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株洲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无标识腊肉制品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小作坊,投资小、移动快、隐蔽强、监管难,卫生条件*其恶劣,食品安全缺乏保障,这也成为病死猪肉回流餐桌的主要途径。"

    《通告》规定,凡从事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生产加工相应品种的腊肉制品。

    记者从市质监局了解到,目前,株洲市有6家腊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QS认证。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可将产品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向质检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获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加工、销售腊肉制品。

    市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对违反《通告》要求的,将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通过12345(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质监局、12331(市食药监局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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