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食品安全“四个*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 专项整治为抓手,强力推进稽查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亮利剑,出重拳,实施“严查、严打、严办,零容忍”,强力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一、陈某未经许可灌装白酒案
201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桃市某仓库陈某存放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有未开封的原料酒(50公斤装30桶,已分装好的预包装某品牌高粱酒白酒30件(2.5L/6壶,计180壶、分装工具、标签及包装壶若干。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生产(灌装白酒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违法生产工具;、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80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某销售假红牛饮品当场被查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接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诉信,反映在仙桃城区有不法商贩销售与其公司红牛牌相似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在龙华山派出所、红牛公司的支持配合下,当场抓获正在仙桃城区销售与红牛牌相似的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当事人王某某,并现场查扣问题产品9件。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与其标签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9件与红牛牌相似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85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
三、王某某经营用工业盐加工卤菜案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仙桃市解放大道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其仓库承租王某某正在加工卤菜,在王某某加工卤菜作坊内有两袋外包装标示产品标准为GB/T5462的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出品的精制盐,其中一袋已拆封启用。经查询GB/T5462为工业盐标准,其涉嫌使用工业盐加工卤菜。当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卤菜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以70元/袋的价格,从武汉白沙洲冷冻品批发市场购进精制盐2袋计100kg,已用近半袋,于2016年10月31日被该局查获。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卤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了没收未用完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公司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受查处
2016年6月2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位于仙桃的湖北某食品公司2015年9月21日生产的卤料中添加有桂枝,声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经查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桂枝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属于药品。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基本属实。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涉案产品7件,涉案原料(桂枝35公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1、没收产品7件、没收原料(桂枝3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3、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鄢某经营不符产品标准的成人用品受到严处
2016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仙桃市宏达路9号鄢某成人用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柜台上摆放有外包装标示品名为“**伟哥”、“黄金伟哥”、“美国玛卡”、“美国一粒挺”、虫草鹿鞭丸等33个品种成人用口服片剂、丸剂。经查,**伟哥、黄金伟哥等品种成人用品涉嫌为用非药品冒充药品;虫草鹿鞭丸等品种成人用品为预包装食品,但产品的包装标签上存在明示保健、提高人体免疫力等保健功效内容且标注的批准文号为虚假,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查明鄢某经营此类产品获销售款1340元。鄢某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遂立案,依法对鄢某违法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口服成人用品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对其经营假药涉嫌犯罪的行为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六、某药业有限公司购销劣药案
2016年1月16日,我局在开展冬季“滋补类中药”专项检查时对我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龟甲胶进行了抽样,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定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该药业有限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没90,748.05元,没收不合格龟甲胶。
七、某药房拒不执行暂停销售虚假违法广告药品行政措施案
2016年05月16日,我市某大药房因在我市电台电视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我局在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药店合格品区柜台上发现摆放有2批次已被我局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药品,该药店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暂停销售虚假违法广告药品行政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大药房给予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028.00元;3、处罚款15000.00元。合计罚没16028.00元。
八、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16年01月18日,我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我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配送中心医疗器械库发现:热敷贴风湿关节型24盒、热敷贴骨质增生型25盒。该公司不能出示此2批次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处罚款20000.00元。
九、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06月24日,我局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抽样工作中发现我市某公司时尚广场购进并销售标示为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A1H20704的化妆品“植物医生隔离霜SPF15PA+”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经检验未检出标示成分。经核实,该公司购进的此类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公司涉嫌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停止经营化妆品20天;、没收违法所得2646.00元;、处违法所得2646.00元的3倍的罚款7938.00元。合计罚没10584.00元。
十、张某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名自称是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男子张某(河南安阳县人驾驶一五菱宏光小型客车正在向我市某村医务室销售标示为郑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葫娃牌咳喘保健贴、感冒保健贴、咳喘保健贴、通络祛痛保健贴等五个批次的产品。经我局执法人员赴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5批次产品全部为假药。张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机关。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