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价值几十元一箱的低档酒,通过换装“整容”,摇身一变“身价”就暴涨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了高档酒。在“渝安2号”专项行动中,巴南警方破获了一起 假冒注册 商标案件,涉案人员5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姑父母亲齐上阵,假酒制造销售一条龙
2016年11月7日,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红光村在进行司法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存有几十万名酒的 酒窖,经鉴定这些名酒全是假冒伪劣产品,内有贵州茅台、五粮液等众多高档白酒品牌标志,执法人员立即将此案移交巴南公安分局侦办。
据办案民警了解,违建被执行人林某已将此屋租赁给张某与向某,两人*有可能是在屋内生产假酒。根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拆除现场有一辆面包车来回徘徊二十余次,嫌疑*大,并向警方提供了该面包车的车牌号,民警对此车进行跟踪蹲守,在2017年2月20日将张某、向某抓获。
经过民警讯问,在拆除违建现场徘徊的那辆神秘面包车,正是向某驾驶的车辆。当时他们知道屋内还有未来得及运走的假酒,于是驾车在现场徘徊,伺机将其运走,但*终都没有找到机会,同时二人均对自己制作假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张某交代,2016年3月份的时候,他在一饭馆吃饭,偶然听邻桌的人吹牛说卖假酒很赚钱,当时他在工地做工没有赚到钱,就萌生了卖假酒的想法。然后他从网上订购了许多高档酒包材,并从农贸市场批发了低档的酒以次充好,又叫来了自己的侄儿向某,开始制作假酒。
*初张某就主要负责销售假酒寻找下家,向某负责生产制作假酒,后来他们发现“生意”越来越好,人手不够。向某便叫来自己的母亲孙某,孙某又将自己以前打工认识的女子张某叫来,并且在九龙坡区设立了一个放置假酒的仓库。
至此,张某与孙某就专门负责在出租屋内生产假酒,假酒做好后由向某负责将其运输到九龙坡区的仓库,张某则负责将这些假酒销售出去。
不仅坑客户、坑朋友,还专欺外行人
在2016年12月初,张某在主城区找到了一个“大主顾”董某,董某一共有四个批发门店,分别在渝北、空港、华南城、北碚。当时,张某在渝北的门店找到董某告诉他,自己这里有些假酒,比真酒的价格便宜很多,并且给董某留下了电话,希望董某有需要的时候联系他。
接下来,董某在2016年12月底至被抓捕前,多次向张某订购了价值40余万元的假酒。这些假酒一部分被董某通过门店批发的渠道销售了出去,一些用于接待送给了他的客户和朋友。
并且,董某本身就是某种品牌的酒在整个重庆的代理商,因此他真酒假酒混着卖。摆在柜台上*显眼的地方的几瓶酒都是真酒,遇到非常懂酒的人,他就卖真的。
一般不是特别懂酒的人,他就以柜台上的酒放置时间长、灰尘重为由,将藏在角落的假酒搬出来卖给对方,从中牟利。目前,该案的5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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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囤16万余元假烟 还未销售就被抓获
今年48岁的李阳(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铤而走险的黄粱梦,在还未睡醒时就被打破。曾经入狱服刑一年六个月的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事,如今又将身陷囹圄。3月1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渝北区检察院获悉,因涉嫌非法经营假冒的烟草专卖品,李阳与同案犯周伟(化名被检方提起公诉。
李阳系福建漳浦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然而刑满释放后,他却再次走上非法经营的道路。2015年9月至12月,李阳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从福建厦门进购假烟至重庆,随后销售谋利。2015年底至去年初,民警从其处查扣假冒中华、红塔山、天子、玉溪等品牌卷烟390余条,共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去年7月,李阳邀约远在福建省华安县的周伟,打算在渝北区金岛花园附近共同经营假烟。随后,李、周二人一同到菜园坝、石桥铺等地联系购买假烟的客户,并陆续购进假烟。去年?7月28日?和30日,二人在渝北区松北支路某物流门市接货后,将假烟存放于松石支路的暂住地。?8月4日?,当周伟再次到物流门市接货时,被渝北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查扣伪劣中华牌卷烟200条,价值9万余元。?8月8日?,民警在二人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天子、玉溪、云烟等品牌假烟253条,价值4万余元。
由于周伟被抓获时,李阳并不在场,为此警方将他列为网上逃犯。去年?8月23日?,福建当地警方将李阳抓获。因李阳在2016年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销售假酒,重庆警方对李阳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渝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阳、周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的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法庭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宣判。
3·15在即,检察官揭露假冒烟酒犯罪套路
当前,假冒产品犯罪在烟酒行业呈多发态势,渝北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犯罪方式一般呈现四个特点:
1.以真假混卖或以次充好的方式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从小门市、小卖部购买假烟、假酒后一般采用真假混卖的方式进行销售,以欺骗手段获得高额利润。如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分子利用自己开设的某烟酒茶楼,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假“天子”、“黄鹤楼”、假“五粮液”等烟酒在门市销售。顾客购买的量少时(如1-2盒则卖真货,量大时(如1条及以上则卖假货。从办理的案件看,所涉假冒烟酒均为名烟名酒,名烟如“中华”、“黄鹤楼”、“利群”、“天子、”南京九五**“等;名酒如”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
2.犯罪分子多利用网络购买造假物品。与传统的通过熟人进货的犯罪方式不同,部分嫌疑人选择利用网络在QQ群里寻找素不相识的上家,通过物流公司收发货购买造假物品。如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分子**购买真茅台酒,用钢钻在贴商标处钻孔后,用注射器抽出真酒并将真酒卖给他人(有人专门收购真茅台散酒,然后再通过QQ联系上家,由上家为其提供普通散酒、茅台酒商标、包装盒等造假物品,并指导其如何更换商标、包装盒以及对钻孔后的酒瓶进行装补等,*后完成整个假酒制作流程。
3.作案隐蔽、涉嫌金额大。烟酒行业商品流通量大,给犯罪分子获得巨额利润提供了空间。如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杨某长期与固定的上家、下家联系,躲避侦查,作案长达2年之久。如李某、胡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发时查获假”五粮液“170余箱,共1169瓶,涉案金额80余万元。
4.烟酒领域消费者基数大、涉及面广,此类案件多发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检察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查处和惩治力度,消费者*好在正规场所购买烟酒商品。此外,烟酒行业应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烟酒生产者提高商标防伪质量,严格网络经营授权审核流程,以此挤压伪劣烟酒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