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伪造水产品检测结果最高罚10万

百检网 2021-11-15

     《 广东省 水产品 质量安全 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水产品产地管理、水产品生产管理、水产品经营管理、 监督 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此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 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水产品产地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产地环境。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在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采集、捕捞活动,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而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不能有效净化水质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假冒、劣质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等六类行为。
 
    在水产品经营领域,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渔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十一类水产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可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而对于违法该规定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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