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月印发了《江苏省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 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如下。
评价标准方面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创建工作组织有力、“四有”保障落实到位、监督执法全面覆盖、食品安全源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方面提出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设置否决项、加分项。否决项主要提出“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指标;加分项主要侧重于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等方面。
申报与“参创”条件方面 政府作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创建工作纳入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应当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于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食安委提出。经审查同意后,报省食品安全办;设区市全区域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可申报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申报应以市政府名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食安办提出。省食安办于每年4月底前确定“参创”地区名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提高城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创建工作时间从申报起原则上不少于2年。
评价与命名程序方面 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程序包括提出评价申请、市级层面初评推荐、省级层面综合评议;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程序包括提出评价申请、省级层面综合评议。市食安委接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评价申请后,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创建考评指标,按照资料审查、现场评价、社会公示、推荐名单程序,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初评推荐工作;省食安办接到市食安委上报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推荐名单或设区市政府提交的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复核评议、社会公示、提出建议名单程序完成综合评议工作。名单报省食安委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命名名称为“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或“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区域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命名授牌的,该设区市可以申请直接获授“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参与创建、获得命名的“参创”地区,省、市级给予适当奖励。“参创”地区政府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跟踪评价和重大问题方面 “参创”地区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参创”地区,暂停申报一年;省食安办每3年组织对获得命名的“参创”地区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命名;省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参创”地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价,跟踪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省食安办或委托相关市食安委约谈相关“参创”地区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撤销其命名,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评价方面 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过程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价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市食安委和“参创”地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